案例一:鄭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網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鄭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國際”“中輝國際”等虛假基金交易平臺,仿照正規基金平臺,設置了基金產品買賣、支付提現、客服投訴等全部功能,但平臺實際上不能進行任何基金投資活動,鄭某可以通過后臺控制基金指數漲跌操控投資人盈虧。鄭某招募大量代理商、業務員,使用微信等網絡社交軟件以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為名吸引投資者。業務員冒充基金經理、投資顧問等身份,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將“德金國際”“中輝國際”等虛假基金交易平臺推薦給被害人。上述平臺為吸引被害人投資,向被害人發送虛假投資盈利截圖營造投資回報豐厚假象,誘騙被害人注冊、充值、交易,最終以收取高額手續費、控制期貨類基金指數漲跌等方式騙取被害人投資款。被害人投資款均轉入鄭某實際控制賬戶,并未進行任何真實的基金投資活動。鄭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騙取1.2億余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機關以鄭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通過審查“德金國際”虛假基金交易平臺在第四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的交易記錄,認定鄭某等除利用該虛假基金交易平臺外,還利用“中輝國際”“鑫利國際”“拉菲國際”“海蒂國際”等虛假基金交易平臺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追加認定詐騙金額5000余萬元,最終認定詐騙金額共計1.2億余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對鄭某等33人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通過審查涉案人員微信聊天記錄、詐騙平臺綁定的支付賬戶交易記錄,進一步鎖定參與虛假基金交易平臺詐騙活動的各級代理商50余名,向公安機關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公安機關后陸續抓獲犯罪嫌疑人38人并移送起訴。其中,4人在鄭某等人詐騙案中追加起訴,31人由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嵊泗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間陸續提起公訴,3人仍在審查起訴階段。
處理結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某、周某坤等37人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周某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其余3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對陸續提起公訴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均維持有罪判決。
案例二:曹某等人利用虛假外匯交易平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曹某、蔣某龍共謀利用“融通天下”等虛假外匯投資平臺中虛擬的“炒外匯”功能吸引投資者,再通過操控平臺后臺數據控制漲跌,騙取被害人錢款。蔣某龍以北京華鑫眾德有限公司的名義招募業務員,經“話術”培訓后,指使部分業務員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資者等身份,謊稱在“融通天下”投資平臺上炒外匯很容易賺錢,吹噓平臺內有專業老師指導投資并有內部消息,并通過微信聊天、群發炒外匯掙錢的截圖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誘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臺注冊投資;其他業務員則在平臺內假冒“投資老師”“專業經理”指導被害人投資。被害人在“融通天下”平臺購買外匯后,曹某、蔣某龍操控平臺后臺數據控制漲跌,通過讓被害人前期少量盈利吸引更大量投資,再針對被害人購買外匯情況進行反向操作,造成投資款全部或大部分虧損,實際投資款均通過平臺直接進入曹某控制賬戶。曹某、蔣某龍等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620余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偵查后,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應邀介入偵查,會同公安機關研判偵查方向。針對本案犯罪活動主要通過網絡進行的特點,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提取電子數據,并由檢察技術人員對電子數據及相關鑒定意見進行輔助審查,準確認定詐騙犯罪事實。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曹某等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曹某、蔣某龍等人利用虛假外匯交易平臺進行營銷宣傳,誤導投資人認為投資款用于外匯交易,實際通過直接操控后臺漲跌并反向操作的方式騙取投資人投資款,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曹某、蔣某龍等人提起公訴。
處理結果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判處被告人蔣某龍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判處其余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曹某上訴,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圖片來源:海門公安